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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誰封殺周子瑜? 一文抨擊NCC的不作為才是封殺周子瑜的元兇,致使台灣藝人得赴國外發展仰人鼻息,作者說的都沒錯,問題是只罵NCC有用嗎?

臺灣的電視節目重播率高、各電視臺競相做談話性節目、中日韓劇充斥等老問題,十年來已有無數的討論,早在2011年,學者和民間團體曾指出本國自製節目規範有三個問題。第一、「本國自製節目」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的規範僅限佔總節目比例兩成的無線電視台,佔比八成的衛星電視台不受規範;第二、所謂「本國自製節目」並未區分節目種類,以新聞、談話性綜藝節目亦可輕易達標。第三、政府欲提升「本國自製節目」的作法不足,業者恐以降低製作成本費提升自製率,效益有限,除法令規定,還須整體配套。
 
回應這些批評,NCC麻木不仁、充耳不聞?
 
立法院的議案查詢系統還能找到行政院在第八屆第一會期(2012年3月23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廣電三法修正草案,裡面就包括了強化對本國自製節目措施,例如「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排入院會時,即欲透過修法強化本國自製節目,新增條文包括第8條第一項「申請經營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其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中第四點「傳播本國文化及本國自製節目之實施方案」;第8條第三項「為保障本國文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製播節目應符合主管機關所訂本國節目比例之限制。」可惜的是,一直到2015年12月18日廣電三法才在立法院三讀通過。
 
當時「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中有關本國自製節目的規定並沒有翻修,同年4月25日立委管碧玲、陳亭妃、蔡其昌、吳秉叡、陳歐珀等21 人提案修法,針對近年國內電視台為降低製作成本,大量引進國外戲劇節目,扼殺國內戲劇節目的發展,主張無線電視台使用的電波頻率是國家資源,除了提供優質節目回饋國人外,應擔負起發展國內戲劇、培育戲劇人才之公共目的。在廣播電視法第19條第一項既有的「廣播、電視節目中之本國自製節目,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條文上增加「其中於主要時段播出之本國自製戲劇節目不得少於同類型節目之百分之五十。」
 
至於原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3條「有線廣播電視節目中本國自製節目,不得少於百分之二十」則予以刪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何吉森主秘這麼解釋,「修正的衛廣法本身是頻道法的概念,頻道商須取得衛星廣電執照,包括購物頻道;有線電視法則成為純粹的平台法;廣電法的部分因占用公共資源因此我們保留獨立的規範。其中已隱含水平管制概念,頻道業者屬於內容層,有線電視、IPTV等則屬於基礎、平台服務層。」也就說廣電三法的翻修目的也為了接軌未來的數位匯流。
 
如今修法過了,NCC接下來要在半年內就母法中的要求訂定配套子法,包括第8條第四項「前項本國節目之認定、類別、指定播送時段及比率限制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廣播電視法第19條第三項「本國自製節目之認定、類別、主要時段之屆定及其他相關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何謂本國節目、指定播送時段是幾點到幾點、比率如何計算都必須清楚界定,業者才有法遵循。
 
相對於法國在1993年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即提出「文化例外」;1999年南韓拒絕全面開放美國電影走上街頭,史稱「光頭運動」;2005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提出「文化多樣性公約」,臺灣早在2011、2012就意識到中日韓流侵蝕影視產業根基的嚴重性,但遲至2015年法三讀了才能往前走一步,著手最關鍵的實施辦法。
 
從提出修法到通過歷時近三年九個月,這就是我們的立法院。 
 
強化本國自製節目,雖然NCC 直至2012年才提出修法是比國際慢了很多拍,法案也許也提得不夠好,但立委的監督多少能補院版之不足,委員會的存在本來就是一個集思廣益的場域,但很多時候委員會在討論的是熱門時事、當紅話題。
 
更嚴重的問題是,一部法要歷時近四年的時間才勉強過關,可見修法本身非單單操之在一個行政機關是否有心作為,還須立法院相輔相成。廣電三法在立法院無聲無息躺了三年多,一直爹不疼娘不愛,直到最後一會期的「尾聲」才突然鹹魚翻生重獲重視,但終究趕不及細細處理分級付費、必載頻道等更攸關影視產業發展的爭議問題,修法動輒得咎三、四年起跳,三讀通過的條文還是擱置爭議的半調子,試問還有多少重要法案要繼續在這樣的立法效率下原地打轉?這樣虎頭蛇尾的立法品質,將來又要花多少時間善後,政府如何幫助產業營造更好的環境、更具競爭力? 在這樣畸形的政治生態裡面,行政機關就算有心作為也只能枯坐乾等,甚至啞巴吃黃蓮。
 
光是怪NCC不作為,質問的人該想一想的是,也許得不到想要的答案是因為一開始就問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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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uteii9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